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山良
陳德元
張秋碧
周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六一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麻將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三一000號被告陳山良、陳德元、張秋碧、周佩蓉賭博案 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賭具象棋麻將 (聲請書略載為麻將)一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 元,係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山良、陳德元、張秋碧、周佩蓉因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 一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而扣案之象棋麻將一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沒收之;賭資二百五十元,係在賭檯上之財物 ,其中一百元屬被告陳山良所有,另一百五十元屬被告周佩 蓉所有,均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或係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 被告四人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