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6年度,21號
TPDM,106,訴緝,21,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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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正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00000號、第11149號、第11705號)暨併案審理(104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宋正皓於民國104年年初,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 「阿仁」成年男子及大陸地區成年人多名所組之詐騙集團, 擔任俗稱「車手頭」之工作,負責尋找擔任俗稱「車手」( 即向被詐騙者收取款項之人)或俗稱「照水」(即「車手」 向被詐騙者收取款項時,在旁注意四周狀況及監看收款事宜 之人),並負責交付俗稱「公機」即詐騙集團成員上手聯繫 負責取款之車手之行動電話之成員,宋正皓於104年2、3月 間分別認識張家瑋、曾郁茗周明翰(張家瑋、曾郁茗、周 明翰3人所犯本件犯行部分,張家瑋、戴啟豪經本院以104年 度訴字第275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2年、1年2月確定,曾郁茗周明翰2人經本院判決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 訴字第3193號判決上訴駁回)等人後,即以是否想要賺錢等 語邀集曾郁茗周明翰、張家瑋等人加入該詐騙集團,張家 瑋再找戴啟豪戴啟豪所共犯犯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加入該詐騙集團,張家瑋、戴啟豪負責詐騙 集團中「車手」之工作,曾郁茗除負責駕駛載送車手外,並 與周明翰負責擔任監看之「照水」等事宜。宋正皓即與綽號 「阿仁」成年男子、張家瑋、曾郁茗戴啟豪周明翰及大 陸地區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 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犯行:
(一)上開詐騙集團中之某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4年5月11日 上午8時許,先後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任袁珠所使用電話,冒用檢察官 之名義,向任袁珠佯稱:因偵辦綁架案件,查獲綁匪將贓 款3百多萬元存在任袁珠名義申辦銀行帳戶中,且以其姓 名申辦行動電話致積欠電話費4萬餘元,需將其資產凍結



並限制出境,但如先將銀行內存款提領出,可以保管款項 以進行釐清,釐清後即可將款項歸還云云,任袁珠因而陷 於錯誤,同意依該詐騙者之指示辦理,詐騙集團成員遂先 告知宋正皓處理聯繫車手取款等事宜,宋正皓即至由曾郁 茗出面承租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4樓之19號 租屋處,告知張家瑋、曾郁茗戴啟豪周明翰等人「有 單」之術語,表示將進行對受詐騙者取款事宜,於該日下 午須前往臺北市羅斯福路附近等候通知進行取款事宜,且 將所謂詐騙集團成員負責聯繫之「公機」分別交予張家瑋 等人使用以等待指示,張家瑋等人接獲通知後,即分配擔 任駕駛、車手、照水等業務事宜,即由曾郁茗駕駛車號00 0-0000號自小客車載張家瑋北上,且負責擔任「照水」 工作,張家瑋期間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至羅斯福路 2段100號附近統一超商內,下載列印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 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文書,並購買黃色牛皮紙袋盛裝後 ,即上車等待指示。詐騙集團成員並聯繫任袁珠先至位於 羅斯福路2段172號永豐銀行提領現金新臺幣110萬元,復 指示任袁珠攜帶該款項至該路段100號前等待。於該日下 午4時許,張家瑋接獲指示至該處,即持前開偽造之公文 書,向任袁珠佯稱其為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官林文章云云, 任袁珠遂將甫提領之現金110萬元交予張家瑋,張家瑋交 付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予任袁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司法文書之正確性及任袁珠之財產權 益。張家瑋順利取得該筆詐騙款項後,立即返回曾郁茗所 駕駛車輛後離去,嗣由宋正皓得悉張家瑋2人取得詐騙款 返回,即趕至上開租屋處,向張家瑋收取該筆詐騙款,並 於是日晚間,將部分款項轉交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宋正 皓並將該筆詐騙款中之2萬2千元款項交予張家瑋,2萬元 交予曾郁茗做為渠等之酬勞,
(二)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見任袁珠輕易受騙,食髓知味,與宋 正皓、張家瑋、曾郁茗戴啟豪周明翰、綽號「阿仁」 等成年男子仍承前開犯意聯絡,由宋正皓聯繫後轉告知張 家瑋、曾郁茗戴啟豪周明翰等人於12日上午再至臺北 等候通知續行向任袁珠收取詐騙款事宜,宋正皓即與張家 瑋、曾郁茗戴啟豪周明翰等人在上開租屋處談妥12日 由戴啟豪負責擔任車手、業務收款者,周明翰負責駕車及 照水之監看2人前往臺北取款,並因曾郁茗對臺北羅斯福 路附近路況熟悉,即決定由曾郁茗駕車帶路,宋正皓並將 附表編號四所示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廠牌MO BIA、序號:00000000000000號)及不詳門號公機2支分別



交予戴啟豪周明翰供聯繫、接聽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指 示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2日上午9時許聯繫 任袁珠,接續佯稱:任袁珠所申辦其他帳戶之款項均需全 部領出云云,任袁珠雖應允,但察覺有異,即前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派出所詢問,知悉受騙,警 方為逮捕詐騙集團成員,遂指示任袁珠配合詐騙集團之指 示行事,是日上午周明翰曾郁茗戴啟豪等人一起出發 ,由周啟豪駕駛車號000—1210號自小客車,曾郁茗駕駛 車號000—7222號自小客車一同北上,周明翰曾郁茗戴啟豪3人亦攜帶如附表編號五所示行動電話,作為互相 聯繫詐騙犯行使用之電話,周明翰先駕車至大安森林公園 地下停車場將其車輛停妥後,周明翰戴啟豪即一同搭乘 曾郁茗所駕駛前開車號自小客車,並由戴啟豪接聽公機依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至位於臺北市○○○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內下載列印取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偽造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公文書後等候指示。於是日下午2時許,詐 騙集團成員再聯繫任袁珠,要求任袁珠至臺北市○○路0 ○0號日盛銀行提領款項110萬元,任袁珠即配合警方指示 聽從詐欺集團之指示前往領款後,並於該日下午4時許, 至臺北市○○○路0段000號前等待,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 周明翰戴啟豪2人前往取款,戴啟豪在臺北市○○○路0 段00號巷口附近,持上開偽造公文書向任袁珠行使,足以 生損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司法文書之正確性,佯稱 其為執行官,為附近埋伏員警當場逮捕,並扣得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偽造公文書、黃色A4信封袋。曾郁茗周明翰在 車上監控等待時,接獲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告知車手戴啟豪 遭逮捕,趕緊將電話中SI M卡取出折毀丟棄,周明翰立即 依指示辦理,將公機內SIM卡取出後丟入吐檳榔渣之塑膠 杯內,曾郁茗並欲駕車逃逸時,經在附近埋伏員警發現有 異而上前攔阻而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公機 、行動電話等物。
二、案經任袁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宋正皓於偵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 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確 保此意旨之具體實現,另於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被



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然則非謂被告可以無所顧忌、任意爭辯。易 言之,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何種原因坦承犯行,不一 而足,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係未遭 不正方式對待,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 出於自責悔悟者,或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此為受訊 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難顯 露於外而為旁人所知悉。因之,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 ,能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誘導 、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 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又按檢察 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 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 性外,對於訊問或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 以限制。因此,訊問者或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 示證人之誘導訊問或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 誘導訊問或詢問之暗示,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 (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判決)。 (二)被告宋正皓稱其於偵查中所述,是因檢察官態度兇,並 要求其照著檢察官的方式講,一開始有說不認罪,後來 只好說認罪或不知道,整個犯罪過程都是檢察官來講, 其僅回答不知道,就以『我不知道來代替』,但沒有順 著檢察官的意思講『是』,偵查筆錄雖照其講的內容記 載」,但非出於被告之自由意識,而無證據能力云云。 然查,經本院勘驗被告宋正皓於104年6月4日訊問筆錄 ,其內容為:
檢察官:這是怎麼樣(檢察官入庭,被告宋正皓坐於被 告席)。
書記官:這個掉下來。
檢察官:那就好,喔,沒有這是前,喔喔喔,那個簽也 要傳喔,喔,OK,好好好,你叫什麼名字?
宋正皓宋正皓
檢察官:出生年月日。
宋正皓:79年10月1號。
檢察官:你戶籍在哪裡啊。
宋正皓:中壢市○○○街0○0號16樓。
檢察官:身分證字號是H124089。
宋正皓:501。是。
檢察官:你現在呢因為涉嫌犯刑法這個詐欺取財罪和偽 造文書罪喔,你在這個偵查中可以保持緘默,




不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律師到
場替你辯護,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
如果你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精
神上有障礙的得請求法律扶助,你是不是原住
民啊。
宋正皓:不是。
檢察官:不是。你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擔任這個詐欺集 團的車手頭的。
宋正皓:3月初。
檢察官:胡扯。
宋正皓:3月初。
檢察官:胡扯。
宋正皓:我講的話都是真的。
檢察官:胡扯。你過年前,今年過年前就已經找上了這 個曾郁茗了,對不對(音量提高)。
宋正皓:沒有。檢察官(被打斷)。
檢察官:沒有(聲音拉長),這種事情,曾郁茗幹嘛要 誣賴你啊。
宋正皓:然後把敘述跟你講一遍。
檢察官:(音量提高)你不用跟我說什麼講你什麼敘述 跟我講一遍。
宋正皓:是。
檢察官:你第一句話就跟我講謊話,你講,你講再多有 什麼屁用啊。
宋正皓:我沒有跟你講謊。
檢察官:老實講(音量提高),從什麼時候開始當車手 頭的啊。
宋正皓:真的是3月15號。(書記官:3月5號) 檢察官:(對書記官說)他說什麼你就記什麼,誰找你 啊。誰找你去當車手頭的。
宋正皓阿仁
檢察官:(音量提高)誰。
宋正皓阿仁
檢察官:你不跟我講是吧。
宋正皓:沒有,我,檢察官,檢察官叫阿仁,不是,我 在南港分局,我全部都交代是阿仁
檢察官:你鬼扯的啦。
宋正皓:真的,我都交代清清楚楚的。
檢察官:少鬼扯了啦,阿仁
宋正皓阿仁。一個叫。




檢察官:阿仁
宋正皓:對,然後我把相片全部都交給警方了,我都有 交給警方。
檢察官:阿仁
宋正皓:我都有交給警方。
檢察官:我在南港分局有指認他的照片。
宋正皓:對,給警方了。對。
檢察官:在南港分局有指認他,他叫什麼名字啊。 宋正皓:我是從FB,因為我不知道他全名,所以快。 檢察官:你既然有指認,指認照片那個警察就有有給你 看那個什麼。
宋正皓:沒有,我們是從他,他是從,我從FB裡面找到 這個人的照片然後警方印了3張,然後知道他
是讀中壢的那個啟英高中,然後已經要去抓他
了。
檢察官:我不知道。
宋正皓:對。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我不知道他全名,警察 是拿那FB的相片給我看的。(檢察官問被告宋 正皓)是你找張家瑋、戴啟豪曾郁茗、周明
翰,四個人當車手的,對不對。
宋正皓:不是我找他們的。
檢察官:嗯,不是,那是,蛤。
宋正皓:是我們有一天在喝酒的時候,然後張家瑋跟戴 啟豪說他們他們要做詐騙,然後我那個朋友也
在場,也在現場,然後。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是有一天喝酒的時候, 張家瑋他們說要做詐騙的。
宋正皓:是2月底的時候沒錯,2月差不多2月底的時候 。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是今年2月是今年2月 有一天張喝酒的時,張家瑋說要去做詐騙。
宋正皓:張家瑋跟戴啟豪,對。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張家瑋和戴啟豪說要去 做詐騙。
宋正皓:對。
檢察官:阿仁當時也在場?
宋正皓:是。
檢察官:然後呢?
宋正皓:然後阿仁就說他有這就這條路就對了。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阿仁在場就說他有就這 條路。
宋正皓:是。
檢察官:他有這條路,然後呢?
宋正皓:然後就牽,就是直接牽給,牽過去給他們做, 這樣子。
檢察官:喔,誰牽給他們給他們做?
宋正皓:就是直接他們想說那這兩個給他們做就這樣子 。
檢察官:好,就叫張家瑋和戴啟豪替他們做事? 宋正皓:是。
檢察官:好,那曾郁茗和這個周明翰呢?
宋正皓:他們是後來,後來也是好像因為就是他們做了 以後他們,他們也進來做不是我找他們的。
檢察官:喔。
宋正皓:就是直接這樣進來的。
檢察官:也是張家瑋他們找的,不是你找的?是嗎? 宋正皓:是。
檢察官:那,你在這個詐欺集團當車手頭負責些什麼事 情?
宋正皓:就是他們那個時候是叫我,ㄟ阿仁那個時候只 要求要我們自收簿子跟領卡。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阿仁,叫我負責收簿子 和什麼?
宋正皓:領卡片。
檢察官:領卡片?
宋正皓:是。
檢察官:還有呢?
宋正皓:沒有。
檢察官:沒有?
宋正皓:還要幫他們,就是,他們前一天有時候,要去 哪裡的時候,就會叫我跟他們講。
檢察官:並且在這個派車手出去領錢的前一天,由你負 責通知他們?
宋正皓:是。
檢察官:是不是?
宋正皓:是。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取款、出去取款的前一 天,由我負責通知他們。還有呢?
宋正皓:然後他們領完簿子的,然後,ㄟ然後領完卡片



的錢會交給我。
檢察官:他們領完卡片的錢會交給,還有呢?
宋正皓:然後阿仁會過來跟我拿。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然後阿仁再會來,再來 向我拿。
宋正皓:是。
檢察官:104年5月11號和12號,你是不是指派張家瑋、 戴啟豪曾郁茗周明翰四個人分批到臺北羅
斯福路向被害人任袁珠取款?
宋正皓:你說那天那兩天嗎。
檢察官:對啊。
宋正皓:那他們是照著電話指示的啊。
檢察官:(音量提高)你是,是你通知他們去的?第二 天要去的對不對?
宋正皓:第二天啊,第一天他們都。
檢察官:第一天也是啊?
宋正皓:亂講,他們都照著電話去指示,我電話。 檢察官:(音量提高)那你打第一通電話後面的人打第 二通電話,不是嗎?
宋正皓:我沒有打電話撥給他們。
檢察官:你還...
宋正皓:我們只有...。
檢察官:你再給我這樣講沒關係啊。
宋正皓:不是,檢察官,我們只是收付指示。
檢察官:什麼叫做你們只是。我才沒有問你南港這一件 ,我問你的是在臺北市這件,羅斯福路這一件
,110萬的那一件(咳嗽),張家瑋和(咳嗽 )曾郁茗,第1天去拿回了110萬,還給你之後 ,第2天輪戴啟豪周明翰去,結果曾郁茗
著一起去,3個人當天就被逮了,對不對?這
一件,聽懂了沒有,聽懂了沒有?我現在再問
你一次,104年的5月11號12號,你是否指派張 家瑋、戴啟豪曾郁茗周明翰四個人分批到
臺北羅斯福路向被害人任袁珠取款?有沒有(
音量提高)?
宋正皓:是。
檢察官:浪費我時間(檢察官將卷重放在桌上),你這 個,5月11號是誰負責來取款?
宋正皓:他們自己,他們自己派,因為我會前一天跟他 們講去哪裡,啊他們自己會說他們誰要去。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我是在前一天告訴他們 要去哪裡,那由他們四個人自己決定。
宋正皓:是。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分派、決定分派。(檢 察官問被告宋正皓)5月11號,張家瑋取款得 手的110萬,是不是在當天的傍晚,由張家瑋 在平鎮環南路二段265號4樓之19內交付給你? 宋正皓:對。
檢察官:該筆110萬,你又交給什麼人?
宋正皓阿仁會過來跟我拿。
檢察官:什麼時候?在哪裡交給阿仁
宋正皓:一樣阿仁當天也是傍晚,就他們交還給我以後 ,阿仁就直接到環南路這邊樓下然後跟我拿走。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我拿到110萬之後稍晚 ,阿仁到樓下來向我拿走的。(檢察官問被告
宋正皓)5月12號戴啟豪三人被抓,是你告訴 張家瑋的嗎。
宋正皓:告訴張家瑋?
檢察官:是不是?
宋正皓:他們自己知道。因為我沒有。
檢察官:張家瑋怎麼會知道?
宋正皓:他們都會啊,因為我們都住一起,當然會知道 啊。
檢察官:不是你告訴張家瑋的?
宋正皓:好像是對面跟他們講的吧。
檢察官:什麼?
宋正皓:好像是電話裡面跟他們,他們誰,那個大陸指 示他們的那個跟他們講的。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應該是在大陸的上線告 訴他們的。
宋正皓:對啊。我沒跟他們講。
檢察官:什麼?
宋正皓:我沒有跟他們講啊。
檢察官:你沒有跟他們講?
宋正皓:因為我那天沒有過去。
檢察官:因為你那天沒有過去?
宋正皓:對。
檢察官:為何要租平鎮環南路二段,環南路二段,265 號4樓之19,這個房屋居住?
宋正皓:因為那個時候曾郁茗跟那個誰啊,張家瑋,他



們都沒有地方可以住。他們就說他們要租房子
啊。
檢察官:他們都是桃園人啊。
宋正皓:沒有啊,他們住中壢,他們一直以來都是住中 壢。
檢察官:喔,喔他們都住在中壢。
宋正皓:然後他們。
檢察官:那為什麼要住平鎮呢?
宋正皓:我們那時候找到的房子,他們去,我不知道ㄟ ,這是曾郁茗他們去租屋子的。因為他們說就
只有找到那個房子。
檢察官:你們集團裡有一個綽號叫「阿兄」(臺語發音 )的人嗎?
宋正皓:阿兄應該就是他們電話裡面指,講我說實話就 是說,你現在用我們就是電話不是我打給他們
的,所以有沒有一個叫阿兄的人,就可能是有

檢察官:你不知道這個叫阿仁的。
宋正皓:可能是阿仁打給他們,所以不是我,所以,對 ,就不是我去打給他們的,所以我只會當面就
是前一天,我的工作是有時候阿仁會前一天跟
我。
檢察官:你在跟我廢話什麼東西啊,我在問你,你集團 裡面有沒有一個叫阿兄的人,有就有,沒有就
沒有,你不知道就不知道,你跟我講裡面那些
狗屁倒灶的事情幹什麼啊,我那些不聽啦。有
還是沒有(音量提高)?
宋正皓:不知道。
檢察官:這就好了嘛,你解釋再多,你跑得掉嗎。 宋正皓:我沒有要跑啊。
檢察官:沒有要跑,你廢話那麼多幹什麼,你以為你講 的多一點,然後你就怎樣,人家會比較同情你
或者是認為你沒有參加那麼深嗎?
宋正皓:不是。
檢察官:你都已經當到車手頭了,你還要怎樣。你還以 為你跑得掉嗎,搞清楚了沒有,搞清楚了沒有

宋正皓:是。
檢察官:是什麼,是什麼,你們詐欺集團內,除了你所 說的阿仁之外還有些什麼人?




宋正皓:就這樣。
檢察官:什麼就這樣。
宋正皓:就阿仁
檢察官:阿仁的上面是誰?
宋正皓:不知道。
檢察官:還有些什麼人。
宋正皓:就沒有,就直接透過阿仁,跟阿仁說介紹工作 給同事就這樣子。
檢察官:你知道的只有阿仁
宋正皓:對。
檢察官:那打電話向這個被害人這個行騙的都是些什麼 人?
宋正皓:不知道。
檢察官:大陸的人嗎?
宋正皓:應該是大陸的人,我們也沒有問那麼仔細。我 就只知道是誰看的。
檢察官:阿仁沒給你講過。
宋正皓:沒有。
檢察官:蛤?
宋正皓:他只我一個朋友的朋友而已。他只是說他有那 個線,然後就那天喝酒然後不知道他怎麼辦?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不知道、應該是大陸的 人、我也不是很清楚。(檢察官問被告宋正皓
)那個11149。你和張家瑋、戴啟豪曾郁茗周明翰四個人有沒有親戚關係?
宋正皓:沒有。
檢察官:那個案號寫兩個案號,10632、10632和11149, 接下來檢察官要就他們四個人這個犯詐欺罪和
偽造公文書的案件以你為證人來訊問你,但是
我所問的事情就是你和他們共犯的經過、情節
,那個是會使你自己受刑事追訴和處罰之事,
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的規定,你可以拒 絕證言,但是如果你不拒絕證言而回答檢察官
的問題,你就要據實的回答,不可以講謊話,
如果你不拒絕證言而在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就
案件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不實的陳述,就是
犯這個刑法的偽證罪,按照法律規定,犯刑法
偽證罪,依法就會被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聽
懂了沒有?
宋正皓:懂。




檢察官:聽懂的話,就在證人結文上簽名具結並朗讀證 人結文一次(法警拿證人結文給宋正皓簽名)

法警拿出證人詰問對被告宋正皓表示:就照這邊念。 宋正皓唸出今104年度偵字第10632號、11149號,詐欺 偽造文書一案,到場為證人,謹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 增減,證人宋正皓,中華民國...。
檢察官:戴啟豪曾郁茗周明翰、張家瑋四個人在你 所屬的詐欺集團內,分別擔任何項工作啊,他
們各自做什麼工作?
宋正皓:就車手。
檢察官:車手?詳細的分類啊?
宋正皓:沒有詳細的分類,他們,我前一天會跟他們講 要去哪,那他們會。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都是車手。
宋正皓:就是他們自己會決定他們會派誰去。
檢察官:來來來,我們?
宋正皓:怎樣,下去就上來。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都是車手,然後我在前 一天會告訴他們要去的地點,(檢察官問被告
宋正皓)哪裡?
宋正皓:然後他們自己會分派,自己安排人下去。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由他們自己決定由誰下 ,由誰去取款,(檢察官問被告宋正皓)是不
是?
宋正皓:對。
檢察官:然後問你,誰負責業務?誰負責照水? 宋正皓:也都是他們自己決定。
檢察官:好,那他們取款得手之後這個,能分到多少錢 ?業務比較多,照水比較少。對不對?
宋正皓:對。
檢察官:能分到多少錢?多少比例?
宋正皓:一個3趴、一個5趴。(改稱)不對,一個3趴、 一個2趴。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業務可以分到3趴,照水 可以分百分之2。
宋正皓:對、是。
檢察官:104年5月11號和12號,是否你通知戴啟豪、曾 郁茗、周明翰、張家瑋四人,到臺北市羅斯福
路向被害人任袁珠取款?




宋正皓:是。
檢察官:那個5月,那個104年5月11號,被害人交付的 110萬元,這個是誰交給你的。
宋正皓:我忘記了。
檢察官:你裝死。
宋正皓:張家瑋。
檢察官:(指揮書記官打筆錄)張家瑋,好像是張家瑋 。
宋正皓:對。
檢察官:張家瑋是什麼時候,在哪裡交給你的。 宋正皓:就在那個租屋處啊。
檢察官:他什麼時候。
宋正皓:ㄟ,差不多,照,傍晚、傍晚。
檢察官:當天傍晚在平鎮,他租屋處交給你的? 宋正皓:對。
檢察官:那11號當天,是由何人到臺北來向被害人任袁 珠取款的,張家瑋和誰?
宋正皓:好像是曾郁茗吧。
檢察官:張家瑋、曾郁茗。5月11號你在向張家瑋取款的 同時,是否有告訴他們4人第2天要再到臺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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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