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3665號
PCDM,98,聲,3665,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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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原名鍾曉雯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原名鍾曉雯)因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執字第5173號),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6599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 5173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 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三 份,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一份、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二紙、保證金收據影 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 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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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