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駿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張,詎屆期依法為付 款提示均不獲付款,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 ,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