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91年度,45號
HUEV,91,虎小,45,200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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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黃溪鈞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水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萬八千六百五十九元,及自支 付命付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向伊租用第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 之電話(以下簡稱系爭電話),至民國九十年五月止,共積欠電信費計九萬八千 六月五十九元,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訴,而系爭電話乃訴外人林 旺嶙持被告之身分證件申請者等情;被告則抗辯伊之身分證及提款卡等證件前曾 於九十年一月至三月間遺失,嗣於三日後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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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