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號
TPDM,106,訴,4,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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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春長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2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春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葉春長明知其無財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且依 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亦知悉若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行號 之名義負責人卻無實際營業,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開立不 實發票逃漏稅捐,猶為取得報酬,而與真實姓名俱不詳、分 別自稱「阿宏」、「朱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葉春長於 民國104年7月8日前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為鳴城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下稱鳴城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即董事,擔任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以 製作會計憑證為附隨業務,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領鳴城 公司之統一發票,並由「阿宏」、「朱先生」於104年9月至 105年2月間,在明知未實際交易之情形下,以鳴城公司名義 不實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銷售內容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95 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億9948萬6215元(發票之買 受人、開立時間、銷售額詳如附表所示),交付予各該營業 人。其中附表編號01至17、44至80、83至95所示之實際營業 人並以之作為買受商品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 各該實際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783萬1314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 公平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及被告葉春長就 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調查採用之下列供述證據,均未爭執 其證據能力,復經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下列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均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俱未爭執其等 之證據能力,經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 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配合他人登記為鳴城公司負責人,因此領取 共計3週、每週2500元之報酬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營業稅捐犯行,辯稱:「阿宏」 、「朱先生」說要幫伊培養信用,伊不知道他們要用鳴城公 司開不實發票,伊也是被害人云云。惟查:
(一)鳴城公司於103年11月12日登記設立,嗣於104年7月8日變更 負責人為被告,營業地址再遷移至台北市○○區○○路00號 12樓後,由被告於同年10月29日聲明為鳴城公司實際負責人 、確有投入資金並實際參與營運,檢附身分證等證件以申請 領用統一發票,此有臺北市政府 105年3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82042700 號函及所附之鳴城公司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中正分局105年3月14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105225 2179號函及所附之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聲明書、被告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證件可稽(見偵卷第6-19頁),並業據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之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聲 明書伊有簽名,身份證是伊的,聲明書上所留的手機門號是 「朱先生」的,是他帶伊去羅斯福路國稅局大樓辦理,說要 讓伊生活好一點,一星期給伊2500元,一共給了3次或4次, 然後他就不見了等語(見訴卷第73頁反面),是被告未出資 ,亦未參與鳴城公司實際營運,惟仍為領取報酬而配合他人 登記成為鳴城公司負責人及領用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他人使用 各節,即堪認定。
(二)次查,鳴城公司自103年間起至104年10月間止未曾申報任何 進銷項金額,嗣於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申報其開立 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95紙並交付予如附表所示



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編號01至17、44至80、83至95所示之 營業人再持以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 (銷售金額、申報扣抵及實際逃漏稅額如附表所示;而附表 編號18至43、81至82部分屬無實際營業之虛進虛銷情形,不 另論逃漏稅捐,詳下述),嗣鳴城公司於105年2月29日經通 報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等節,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鳴城公司全部虛進虛銷案)及所附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鳴城公司103至105年度申報書查詢 、 104年10、12月、105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金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虛進虛銷案) 、(新榮美貿易有限公司全部虛進虛銷案)、鳴城公司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4月25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6082號函及所附之刑事案件移送 書、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思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 部虛進虛銷案)、(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全部虛進虛銷案) 、進銷情形分析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23-37、40-41 、43-44、52-55頁,訴卷第52-65頁),堪認鳴城公司有虛 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5紙,幫助如附表編號 01至17、44至80、83至95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783萬 1314元之事實。
(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其就之所以登記為鳴城公司負責人之 原由供稱:伊原為流浪漢、從事資源回收,因為「阿宏」、 「朱先生」表示若其可擔任公司負責人,生活比較好過,伊 便交付身分證予「朱先生」,「朱先生」讓伊設戶籍在淡水 新民街的地址,由伊登記為鳴城公司之負責人,也去國稅局 大樓辦理統一發票領用手續,及至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還有 購置了一台60萬元的車輛登記於伊名下,提示之統一發票購 票證申請書、聲明書伊有簽名,身份證是伊的,伊因而領取 每週2500元之報酬共計3、4週,他們都是到資源回收場找伊 ,伊確實有當人頭協助他人,只知道「阿宏」這個綽號,不 知道他住哪裡等個人資訊等語(見偵卷第90-91頁,訴卷第 23-24、69-70頁),參以被告此前屢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 頻繁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 表可稽,復自述其於出監後從事資源回收、無穩定住居所之 個人條件,及其年逾55歲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明知自己 並無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專業及資力,且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 應無僱用其擔任登記負責人之理,而有從事不法行為之虞, 竟仍因貪圖利益應允他人邀請,登記為鳴城公司之負責人,



未參與公司經營,復配合申購空白統一發票交付予他人任意 使用,藉此以領取每週2500元之報酬,當可知悉「阿宏」、 「朱先生」係欲以鳴城公司名義為不法營業使用,是被告就 「阿宏」、「朱先生」等人以鳴城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 所示登載不實之銷貨發票共95紙,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 各營業人,幫助如附表編號01至17、44至80、83至95所示之 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 辯稱其因信賴對方欲培養自己信用說辭而登記為公司負責人 ,並改稱沒有配合申購發票,不知道「朱先生」等人要開假 發票以逃漏稅捐云云,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 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屬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 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 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 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 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 該罪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77年度台上字第 4697號、78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既擔任鳴城公司登記負責人即董事,即 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 ,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就前揭犯 行與「阿宏」、「朱先生」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 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 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應斟酌 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 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 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 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為樣態,係 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於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應屬當 然,行為人主觀上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單一犯意反覆為之 ,亦屬常態。是被告共同參與前揭犯行,係於同一集合犯意 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論以一罪。被告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前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506號判決各 處有期徒刑8月、5月、8月及刑前強制工作期間3年確定;復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8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前揭2案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 聲字第4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連同前揭 強制工作部分,自99年6月22日入監,於103年11月30日執行 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參,其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為牟小利,配合他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領用統一發票 交付,與他人共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 附表編號01至17、44至80、83至95所示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亦危害 社會經濟發展之犯罪主觀動機、目的、客觀手段、侵害法益 ,藉此獲得共7500元報酬之犯罪所得,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所為實無足取,兼衡及其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 評價)、國中畢業、自述從事資源回收業、欠缺日常生活所 需費用而從事犯罪之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三、被告行為後,104年12月17日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業自105 年7月1日施行,規定以:「(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又同次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先 予敘明。查被告因參與犯罪而取得報酬共計7500元,業據其 於審理中所自承(見訴卷第77頁),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如 附表編號18至43、81至82所示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 憑證交付予各該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嗣由附表編號18至43 、81至82所示之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其等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就該 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罪嫌。二、按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 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 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 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須納稅義務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為其前提,始能 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7條第1款之罪名。又虛設行號 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 其課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 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 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 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換言 之,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 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 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 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 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 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 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 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判決 、99年台非字7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 幫助犯同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準據前揭說明,亦 為結果犯,自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參照)。經查,思虎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後,認其等 異常進項分別為99.89%、100%,俱判定為全部虛進虛銷之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而方蘭實業有限公司經稅捐稽徵 機關認定有部分虛進虛銷情事,且經研判與鳴城公司等不實 統一發票營業人應隸屬於同一集團,有前揭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函文及其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在卷可稽(見訴卷第 52-65頁),是上開各公司於附表編號18至43、81至82所示 期間是否確有真實之營業行為,而需繳納營業稅,已有可疑 。故鳴城公司就前揭部分開立並提供之統一發票縱有不實, 並經前揭公司於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惟尚無證據證明前揭營業人有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是被告此部分雖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自難遽以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故被告被訴此部分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應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羅韋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買受人(統一編號) │銷售額(NT) │申報扣抵或 │
│ │ │ │ │ │逃漏稅額(NT)│
├──┼────┼─────┼──────────┼──────┼──────┤
│01 │104/11 │SG00000000│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2,504,0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02 │104/11 │SG00000000│ │760,000元 │163,200元 │
├──┼────┼─────┼──────────┼──────┼──────┤
│03 │104/11 │SG00000000│義正興工程有限公司 │2,988,0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04 │104/11 │SG00000000│ │2,990,000元 │1,220,620元 │
├──┼────┼─────┤ ├──────┤ │
│05 │104/11 │SG00000000│ │3,080,000元 │ │
├──┼────┼─────┤ ├──────┤ │
│06 │104/12 │SG00000000│ │3,170,000元 │ │
├──┼────┼─────┤ ├──────┤ │
│07 │104/12 │SG00000000│ │3,620,000元 │ │
├──┼────┼─────┤ ├──────┤ │
│08 │104/12 │SG00000000│ │3,710,000元 │ │
├──┼────┼─────┤ ├──────┤ │
│09 │104/12 │SG00000000│ │2,896,000元 │ │
├──┼────┼─────┤ ├──────┤ │
│10 │104/12 │SG00000000│ │1,958,400元 │ │
├──┼────┼─────┼──────────┼──────┼──────┤
│11 │104/11 │SG00000000│昇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2,806,0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12 │104/11 │SG00000000│ │2,715,000元 │960,745元 │
├──┼────┼─────┤ ├──────┤ │
│13 │104/11 │SG00000000│ │2,896,000元 │ │
├──┼────┼─────┤ ├──────┤ │
│14 │104/12 │SG00000000│ │2,776,800元 │ │
├──┼────┼─────┤ ├──────┤ │




│15 │104/12 │SG00000000│ │3,440,000元 │ │
├──┼────┼─────┤ ├──────┤ │
│16 │104/12 │SG00000000│ │2,211,600元 │ │
├──┼────┼─────┤ ├──────┤ │
│17 │104/12 │SG00000000│ │2,369,500元 │ │
├──┼────┼─────┼──────────┼──────┼──────┤
│18 │104/09 │RN00000000│思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855,367元 │申報扣抵稅額│
├──┼────┼─────┤(00000000) ├──────┤1,691,754元 │
│19 │104/09 │RN00000000│ │2,749,140元 │(虛進虛銷)│
├──┼────┼─────┤ ├──────┤ │
│20 │104/09 │RN00000000│ │9,309,836元 │ │
├──┼────┼─────┤ ├──────┤ │
│21 │104/09 │RN00000000│ │10,492,733元│ │
├──┼────┼─────┤ ├──────┤ │
│22 │104/09 │RN00000000│ │1,369,531元 │ │
├──┼────┼─────┤ ├──────┤ │
│23 │104/10 │RN00000000│ │1,185,175元 │ │
├──┼────┼─────┤ ├──────┤ │
│24 │104/10 │RN00000000│ │1,949,590元 │ │
├──┼────┼─────┤ ├──────┤ │
│25 │104/10 │RN00000000│ │243,764元 │ │
├──┼────┼─────┤ ├──────┤ │
│26 │104/10 │RN00000000│ │1,018,167元 │ │
├──┼────┼─────┤ ├──────┤ │
│27 │104/10 │RN00000000│ │1,661,751元 │ │
├──┼────┼─────┤ ├──────┼──────┤
│28 │104/12 │SG00000000│ │18,701,584元│申報扣抵稅額│
├──┼────┼─────┤ ├──────┤10,123,574元│
│29 │104/12 │SG00000000│ │43,263,580元│(虛進虛銷)│
├──┼────┼─────┤ ├──────┤ │
│30 │104/12 │SG00000000│ │10,760,914元│ │
├──┼────┼─────┤ ├──────┤ │
│31 │105/01 │AU00000000│ │11,380,952元│ │
├──┼────┼─────┤ ├──────┤ │
│32 │105/01 │AU00000000│ │18,363,463元│ │
├──┼────┼─────┤ ├──────┤ │
│33 │105/01 │AU00000000│ │16,047,619元│ │
├──┼────┼─────┤ ├──────┤ │
│34 │105/02 │AU00000000│ │6,875,903元 │ │
├──┼────┼─────┤ ├──────┤ │




│35 │105/02 │AU00000000│ │11,190,476元│ │
├──┼────┼─────┤ ├──────┤ │
│36 │105/02 │AU00000000│ │2,261,203元 │ │
├──┼────┼─────┤ ├──────┤ │
│37 │105/02 │AU00000000│ │9,183,252元 │ │
├──┼────┼─────┤ ├──────┤ │
│38 │105/02 │AU00000000│ │11,285,714元│ │
├──┼────┼─────┤ ├──────┤ │
│39 │105/02 │AU00000000│ │24,761,905元│ │
├──┼────┼─────┤ ├──────┤ │
│40 │105/02 │AU00000000│ │7,061,555元 │ │
├──┼────┼─────┤ ├──────┤ │
│41 │105/02 │AU00000000│ │11,333,333元│ │
├──┼────┼─────┼──────────┼──────┼──────┤
│42 │104/09 │RN00000000│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1,697,000元 │申報扣抵稅額│
├──┼────┼─────┤(00000000) ├──────┤175,100元 │
│43 │104/10 │RN00000000│ │1,805,000元 │(虛進虛銷)│
├──┼────┼─────┼──────────┼──────┼──────┤
│44 │104/11 │SG00000000│天方實業有限公司 │3,822,84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45 │104/11 │SG00000000│ │4,547,214元 │1,960,259元 │
├──┼────┼─────┤ ├──────┤ │
│46 │104/11 │SG00000000│ │3,853,512元 │ │
├──┼────┼─────┤ ├──────┤ │
│47 │104/11 │SG00000000│ │4,368,084元 │ │
├──┼────┼─────┤ ├──────┤ │
│48 │104/11 │SG00000000│ │3,869,500元 │ │
├──┼────┼─────┤ ├──────┤ │
│49 │104/11 │SG00000000│ │4,479,840元 │ │
├──┼────┼─────┤ ├──────┤ │
│50 │104/11 │SG00000000│ │4,631,250元 │ │
├──┼────┼─────┤ ├──────┤ │
│51 │104/12 │SG00000000│ │3,370,000元 │ │
├──┼────┼─────┤ ├──────┤ │
│52 │104/12 │SG00000000│ │1,434,272元 │ │
├──┼────┼─────┤ ├──────┤ │
│53 │104/12 │SG00000000│ │2,401,392元 │ │
├──┼────┼─────┤ ├──────┤ │
│54 │104/12 │SG00000000│ │2,427,240元 │ │
├──┼────┼─────┼──────────┼──────┼──────┤




│55 │104/11 │SG00000000│鴻志工程有限公司 │2,607,2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56 │104/11 │SG00000000│ │2,990,000元 │841,110元 │
├──┼────┼─────┤ ├──────┤ │
│57 │104/11 │SG00000000│ │2,808,000元 │ │
├──┼────┼─────┤ ├──────┤ │
│58 │104/12 │SG00000000│ │3,170,000元 │ │
├──┼────┼─────┤ ├──────┤ │
│59 │104/12 │SG00000000│ │2,312,000元 │ │
├──┼────┼─────┤ ├──────┤ │
│60 │104/12 │SG00000000│ │2,935,000元 │ │
├──┼────┼─────┼──────────┼──────┼──────┤
│61 │104/09 │RN00000000│旭日昇工程有限公司 │1,083,0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62 │104/09 │RN00000000│ │1,785,000元 │835,248元 │
├──┼────┼─────┤ ├──────┤ │
│63 │104/09 │RN00000000│ │702,000元 │ │
├──┼────┼─────┤ ├──────┤ │
│64 │104/09 │RN00000000│ │1,406,700元 │ │
├──┼────┼─────┤ ├──────┤ │
│65 │104/09 │RN00000000│ │918,000元 │ │
├──┼────┼─────┤ ├──────┤ │
│66 │104/09 │RN00000000│ │1,640,900元 │ │
├──┼────┼─────┤ ├──────┤ │
│67 │104/10 │RN00000000│ │1,605,100元 │ │
├──┼────┼─────┤ ├──────┤ │
│68 │104/10 │RN00000000│ │1,775,150元 │ │
├──┼────┼─────┤ ├──────┤ │
│69 │104/10 │RN00000000│ │1,587,200元 │ │
├──┼────┼─────┤ ├──────┤ │
│70 │104/10 │RN00000000│ │1,750,100元 │ │
├──┼────┼─────┤ ├──────┤ │
│71 │104/10 │RN00000000│ │1,749,800元 │ │
├──┼────┼─────┤ ├──────┤ │
│72 │104/10 │RN00000000│ │ 702,000元 │ │
├──┼────┼─────┤ ├──────┼──────┤
│73 │104/12 │SG00000000│ │1,455,200元 │申報扣抵即 │
│ │ │ │ │ │逃漏稅額 │
│ │ │ │ │ │ 72,760元 │
├──┼────┼─────┼──────────┼──────┼──────┤




│74 │104/10 │RN00000000│虹昇興業有限公司 │870,618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75 │104/10 │RN00000000│ │1,763,131元 │192,610元 │
├──┼────┼─────┤ ├──────┤ │
│76 │104/10 │RN00000000│ │1,218,439元 │ │
├──┼────┼─────┼──────────┼──────┼──────┤
│77 │104/11 │SG00000000│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1,440,0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78 │104/11 │SG00000000│ │1,785,250元 │238,156元 │
├──┼────┼─────┤ ├──────┤ │
│79 │104/11 │SG00000000│ │1,537,860元 │ │
├──┼────┼─────┼──────────┼──────┼──────┤
│80 │104/12 │SG00000000│晟茂有限公司 │9,013,246元 │申報扣抵即 │
│ │ │ │(00000000) │ │逃漏稅額 │
│ │ │ │ │ │450,662元 │
├──┼────┼─────┼──────────┼──────┼──────┤
│81 │104/10 │RN00000000│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2,928,000元 │申報扣抵稅額│
├──┼────┼─────┤(00000000) ├──────┤147,575元 │
│82 │104/10 │RN00000000│ │23,500元 │(虛進虛銷)│
├──┼────┼─────┼──────────┼──────┼──────┤
│83 │104/09 │RN00000000│昇林工程有限公司 │1,623,0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84 │104/09 │RN00000000│ │1,362,100元 │576,995元 │
├──┼────┼─────┤ ├──────┤ │
│85 │104/09 │RN00000000│ │1,335,100元 │ │
├──┼────┼─────┤ ├──────┤ │
│86 │104/10 │RN00000000│ │1,408,200元 │ │
├──┼────┼─────┤ ├──────┤ │
│87 │104/10 │RN00000000│ │1,515,600元 │ │
├──┼────┼─────┤ ├──────┤ │
│88 │104/10 │RN00000000│ │2,129,900元 │ │
├──┼────┼─────┤ ├──────┤ │
│89 │104/10 │RN00000000│ │2,166,000元 │ │
├──┼────┼─────┼──────────┼──────┼──────┤
│90 │104/10 │RN00000000│捷安實業有限公司 │250,00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91 │104/10 │RN00000000│ │350,000元 │30,000元 │
├──┼────┼─────┼──────────┼──────┼──────┤
│92 │105/02 │AU00000000│宏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4,070元 │申報扣抵即 │
├──┼────┼─────┤(00000000) ├──────┤逃漏稅額 │




│93 │105/02 │AU00000000│ │2,575,420元 │268,599元 │
├──┼────┼─────┤ ├──────┤ │
│94 │105/02 │AU00000000│ │1,812,480元 │ │
├──┼────┼─────┼──────────┼──────┼──────┤
│95 │105/02 │AU00000000│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407,000元 │申報扣抵即 │
│ │ │ │(00000000) │ │逃漏稅額 │
│ │ │ │ │ │20,3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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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正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榮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