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74號
TPDM,106,訴,274,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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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ENJAMIN KEITH OWEN(美國籍)
選任辯護人 何岳儒律師
      黃煒迪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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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