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3號
CHDV,98,重訴,13,200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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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仲安即林長慶公業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   告  壬○○
       癸○○
被   告  子○○
       乙○○
       丙○○
       甲○○
       丁○○
上 五 人  陳益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辛○○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被   告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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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