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林仲安即林長慶公業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被 告 壬○○ 癸○○被 告 子○○ 乙○○ 丙○○ 甲○○ 丁○○上 五 人 陳益軒律師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辛○○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被 告 戊○○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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