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8年度,40號
CHDV,98,財管,40,2009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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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乙○○(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308巷1號)為被繼承人丙○○○(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96年07月08日死亡,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308巷1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6年07月08日死亡,經查其全體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 ,以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為保障權益,爰請鈞院 依職權指定其配偶即盧新利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 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影本 、本院彰院賢95執癸字第1735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98年06 月09日彰院賢家勇96年度繼833字第0980025501號函影本等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833號、96年 度繼字第911號、96年度繼字第975號及96年度繼字第993號 等拋棄繼承卷宗,經核無訛,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又查 ,乙○○為被繼承人丙○○○之長子,47年01月02日生,戶 籍地與被繼承人丙○○○之生前戶籍地同一,其與被繼承人 關係密切,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乙○○與被繼承人 為聲請人之連帶債務人,衡情對被繼承人丙○○○之債權債 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非老邁,應堪勝任遺產管理 之務。至聲請人雖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配偶盧新利 為遺產管理人,然其已68歲,年事已高,恐無法勝任遺產管 理之務,故本院認本件指定乙○○為被繼承人丙○○○之遺 產管理人較為適當,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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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