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21號
CHDV,98,補,321,200908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正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6,3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1/1頁


參考資料
正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