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77號
CHDV,98,補,277,200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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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冠美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信玻璃有限公司
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3,0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5,249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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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美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信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