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號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63號(即98年度勞訴字第6號)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朗讀案由:
聲請人 陳建勛律師
相對人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佰捌拾壹萬壹仟參佰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8年9月6日前給付壹佰萬元,餘
額自98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給付壹拾萬元至清償完畢
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建勛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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