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656號
CHDV,98,司票,656,200908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吉瑪拉銲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 │
├──┼───────┼─────────┼───────┼──────────┼────────┼──┤
│001 │98年3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CH651278 │ │
├──┼───────┼─────────┼───────┼──────────┼────────┼──┤
│002 │98年3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CH651279 │ │
└──┴───────┴─────────┴───────┴──────────┴────────┴──┘

1/1頁


參考資料
吉瑪拉銲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