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8巷3
債 務 人 丙○○
8巷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零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丙○○、案
外人陳繼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計
撥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8,603元整,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攤還本金或本息。
詎債務人甲○○自9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88,60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丙○○、案外人陳
繼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次查陳繼彬已於民國96年9月29日辭世,丙○○、陳嘉均、
陳柏穎、甲○○、陳玫竹、陳阿松、陳楊彩、葉陳麗娟、胡
陳文英等各順位法定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
(三)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
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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