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196號
債 權 人 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三、請敘明債權人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四、請敘明請求之利率為何者。
五、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六、請提出更正後之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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