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842號
CHDV,98,司促,12842,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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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即友裕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肆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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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即友裕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裕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