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02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代 理 人 甲○○
樓之1
債 務 人 紀俊宇即紀文傑、李麗卿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所管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
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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