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895號
CHDV,98,司促,11895,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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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汪發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馨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
  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
  予駁回。另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非
  屬督促程序所能處理,此部分之聲請不符法律要件,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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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汪發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