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移調字,98年度,2號
CHDV,98,勞移調,2,2009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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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號
複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民國98年度勞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日期轉換■__午__時__分
,在本院民事第__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法院書記官
  通   譯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
調解人:協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左: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
閱覽 )並無異議後名。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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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