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395號
CHDM,98,訴,1395,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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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林鎮戶政事務所)
           9室
          (另案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8行至第11行之查 獲情形補充為「嗣於98年6月1日晚上9時45分許,在彰化縣 員林鎮○○里○○路與莒光路口為警另案查緝時,蔡文肇主 動向員警供承其於前揭時、地施用毒品之犯行,自首而接受 裁判,經採集其尿液送檢驗之結果亦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 應,而知悉上情。」,又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其餘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判決如主文。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製作,依法僅 需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 條及得於10日內上訴之旨,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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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