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林巧雲 律師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
被 告 庚○○
己○○
丑○○
上 一 人 劉思顯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丁○○
甲○○
壬○○
上 一 人 林巧雲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951
、7468、8182、8278、841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9174
、10076、10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之物沒收。
未○○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物沒收。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之物沒收。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之物沒收;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之物沒收。丁○○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之物沒收。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之物沒收。
壬○○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子○○曾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 度易字第12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87年5月28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庚○○(綽號「小黃」) 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 度中簡字第11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 上易字第5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9月1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撤緩字第142 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確定,於94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己○○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緩刑3年確定;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2年度 臺審字第3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3年度撤緩字第39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確定,兩案所 處有期徒刑並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臺裁字第 1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罰金刑部分於94 年8月16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有期徒刑部分於95年1月11日執 行完畢。丁○○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91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6月6日 入監執行,再由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 刑2月確定,於96年8月5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壬○○ (綽號「姊夫」)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92 年度苗簡字第5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9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綽號「阿潘」)、丑○○ (綽號「阿弟仔」)則未曾受罪刑宣告。
子○○、庚○○、己○○、丑○○、甲○○等5人,均明知天 ○○(綽號「芭樂」、「阿忠」)、午○○(綽號「鳳梨」) 、地○○(綽號「阿全」,上3人另案審理中)、辛○○(綽 號「排骨」)、戌○○(綽號「阿虎」)、申○○、酉○○、 癸○○(綽號「小六」)、卯○○(上6人另案通緝中)、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藍瑤」之成年女子等人為詐欺集團(起 訴書漏載「藍瑤」,並贅載壬○○,贅載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 更正),其犯罪計畫係以欺罔之手段,對不特定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彼等陷於錯誤,而取得財物,竟與天○○等人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加入該集團,而分工實行詐 欺取財犯罪;另未○○、丁○○(起訴書誤丁○○為詐欺集團 成員,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明知上情,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之犯意,使詐欺集團獲得助力,便於實行犯罪。態樣如下: ㈠子○○曾於95年4月24日前往大陸地區與癸○○見面,得知 癸○○為詐欺集團成員,且有收購人頭帳戶供詐欺被害人匯 入金錢之需,竟於96年3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星」之友人(下僅載綽號者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覓 得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之「阿海」,「阿海」並於96年3月22 日下午告知已取得人頭帳戶資料(含存摺、提款卡),寄至 臺中市○○路快遞公司,子○○乃於96年3月22日晚上9時許 ,與當時在大陸地區之癸○○持用之000000000000號電話通 話,並以「1碗」為暗語,告知上情,由癸○○派人前往領 取。子○○復於96年3月22日晚上9時23分許,與癸○○電話 聯繫,約定由癸○○將收購人頭帳戶代價1萬5千元匯入日盛 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子○○帳戶,再由「阿海」前往臺中市○ ○路、中美街口子○○上班之餐廳領取現金。癸○○於96年 3月24日晚上7時44分、10時56分許,再與子○○電話聯繫, 指示子○○領取詐騙所得現金12萬6千元,其中2萬6千元轉 交癸○○之母洪吳蘇(洪吳蘇收受贓物部分未據起訴)。 ㈡未○○自96年4月3日下午2時8分許起,在臺中市區持用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當時在大陸地區之天○○持用之0000 000000000號電話通話,教導天○○雇用人手在網路尋找被 害人攀談,再以參加賽馬協會中獎或以哭訴在外遇禍為詐術 ,使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繳稅或救急,進而 詐得金錢,天○○並於96年4月3日晚上10時55分許起,在電 話中告知未○○,囑其將載有詐欺手法之檔案傳送至love52 86ss@yahoo.com.tw帳號電子信箱,供天○○讀取,復於96 年4月4日晚上10時3分許,由天○○發送電話簡訊,確認上 開帳號名稱,且指示未○○於當晚攜帶內載有詐欺手法檔案 之隨身碟1只(未據扣案),由庚○○、午○○陪同,前往 臺中市○○路112號之1庚○○之不知情成年友人「維宏」(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住處,使用屋內之電腦傳送上開檔案, 以此方式幫助天○○所屬詐欺集團詐欺取財(起訴書漏載以 電話教導詐欺手法部分)。
㈢庚○○、己○○接受辛○○指示,於96年4月18日出境,前 往香港地區租屋(至96年6月23日始回國),燒錄內容為香 港賽馬會及六合彩中獎之內容不實光碟,另由「藍瑤」透過 網路與住在臺北市之丙○○聊天,謊稱伊為香港「環球投資 公司」即「港元集團」業務員,公司花費鉅資購得香港六合 彩(金多寶)、臺灣大樂透中獎號碼,請丙○○代為向臺灣 之非法賭博業者簽注,再由尚莨順以「環球投資公司」名義 ,將謊稱中獎之光碟1片連同巧克力1盒寄予丙○○。丙○○
測試光碟後,信以為真,因此陷於錯誤,乃於96年5月17 日 中午12時46分許,委由友人胡雅筑匯款2萬3千元至詐欺集團 收購之陽信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吳典宜帳戶(起 訴書贅載另匯入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號廖鈜 鈞帳戶1萬元,及匯入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 號施雅玲帳戶3萬元),戌○○乃在大陸地區即時以電話指 示天○○派人領取,天○○遂囑由午○○指示丑○○,於同 日前往自動提款機提領該筆匯款,再由丑○○交付午○○, 午○○、天○○復逐層向戌○○回報提領結果。 ㈣天○○於96年5月11日下午2時35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王建民(綽號「富 田」,幫助詐欺部分未據起訴)聯繫,要求王建民代為物色 領取詐騙所得金錢之人,王建民提議丁○○,並告知丁○○ 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天○○乃於同日下午2時38分許,持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識 別卡未據扣案)與丁○○聯繫,相約在臺中市○○○路、東 山路口見面,丁○○亦明知天○○之來意,竟於同日下午2 時57分許,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寅○○(幫助詐欺部分未據起訴)聯繫,再 將行動電話交由天○○,與寅○○親自對話,天○○並與寅 ○○、甲○○於同日下午3時3分許相約在臺中市東山育樂廣 場見面,再由天○○、午○○陪同甲○○,於同日下午前往 臺中市○○○路80號之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提領某女性人 頭帳戶匯入之詐騙所得現金70餘萬元,天○○事後交付現金 5千元及價值約5千元之毒品予甲○○,充作酬勞。約隔1至2 星期後,甲○○再由天○○、午○○陪同,至該銀行提領同 帳戶匯入之詐騙所得現金10餘萬元,天○○事後交付現金2 千元予甲○○,充作酬勞。
天○○、午○○、丑○○所屬前開詐欺集團持用之某人頭帳戶 ,原有被害人匯入之100萬元,後疑遭收購出賣帳戶而知悉密 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以網路匯款方式轉出,旋為天 ○○發覺,天○○乃於96年5月16日下午4時50分、5時6分許,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未○○聯繫,告知上情,未○○竟基於教唆妨害自由之犯意, 於電話中稱「找賣課本的押他啊」(意指強押收購出賣帳戶之 人,剝奪其行動自由),引發天○○實行犯罪之決意(未○○ 教唆妨害自由部分未據起訴)。壬○○當時因與午○○同住, 得知其事,天○○、午○○、丑○○遂與壬○○共同基於妨害 自由之犯意,於96年5月18日下午3時7分許,分乘汽車3輛至臺 中市○○路、民生路口,並由午○○以有意購買人頭帳戶為由
,打電話誘出駕駛白色福特牌汽車之該男子抵達,再合力將該 男子強押上車,由丑○○看守,繞行臺中市區,因該男子聲稱 願意誘出轉匯之人,並與轉匯之人相約在臺中縣太平市太平國 小旁見面,天○○等人乃將其押往太平國小旁,途中天○○、 午○○、壬○○並出手毆打該男子(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至 96年5月18日下午5時2分許,汽車又繞往臺中市○○○路附近 ,當時轉匯之人駕駛車牌號碼R7-9730號汽車前來,發覺情況 有異,馬上逃離,天○○等人無計可施,乃於96年5月18日下 午5時47分許將男子釋放,計剝奪其行動自由約2時40分。前揭犯罪實行中,因警已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執行通訊監察, 得悉上情,乃於附表1至8所示時地執行搜索,扣得該等附表1 至8所示之物。另由丙○○於附表9所示時間應警詢時,提出該 附表所示由尚莨順寄送之物。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同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管轄權部分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 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告所在地,乃指被告起訴當 時所在之地而言,且以起訴時為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 由或出於強制皆所不問,此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825號、院字第 1247號解釋可參。
本案於96年10月4日繫屬本院時,被告子○○、未○○、庚○ ○、己○○、丑○○、甲○○係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1第12、21、23、24 、28、31頁正反面),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貳、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 傳聞法則」之原則性規定。依該條於92年2月6日修正理由所 示,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規定,此外,尚包括94年2月5日修正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2項(修正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規 定於第17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及檢肅 流氓條例(已廢止)中有關秘密證人筆錄等多種刑事訴訟特別 規定之情形,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如 為前開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得作為證據,此為「傳聞法則 」之例外規定。惟前開陳述如不得作為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仍非不得以之彈劾有證據能力之證據,進而削弱或否定其證明
力。
天○○、丑○○、地○○之警詢筆錄(第7468號偵查卷2第4至 45、236至241頁,第8148號偵查卷第6至18頁),乃被告壬○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被告壬 ○○於審判程序又不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1第157頁),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午○○之警詢筆錄(第7468號偵查卷1第23至46頁),乃被 告丑○○、壬○○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無證 據能力,被告丑○○、壬○○於審判程序又不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卷1第149頁正面、第157頁),依上開規定,無證據能力 。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此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 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 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 以降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 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辨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 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 證物應提示辨認或告以文書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 讀、交付閱覽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 一環;但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 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非不得由被告放棄 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 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 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 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 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 ,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 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 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 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 中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 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旨。 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規定,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於 事實審法院審判中,遇有此類未能賦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供述 證據,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8款及第171
條規定,於準備程序期日訊明、曉諭被告或其辯護人是否聲請 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以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使被告或其辯護 人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有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倘被告明示捨棄詰 問者,應記明筆錄,以杜爭議。除有類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3所列各款之情形以外,均應傳喚該被告以外之陳述人到庭 依法具結,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依同法第163條第1項 、第167條之7規定為詢問之機會。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96條明 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 ,且陳述明確別無訊問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以與傳聞法 則之理論相符,並與第159條之1規定相呼應。故上開尚未經被 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 無證據能力、不容許作為證據。否則,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 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 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既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5條 第2項規定,即應悉數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之 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排除 例外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天○○、丑○○、地○○、午○ ○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命具結後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 (第7468號偵查卷2第121至126、171至178、236至241頁,第 8148號偵查卷第94至97、104至107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依上說明,有證據能力,被告壬○○辯稱無證據能力(本 院卷1第157頁),尚非可採。
本案當事人所提出之後述證據,且屬被告子○○、未○○、庚 ○○、己○○、丑○○、丁○○、甲○○、壬○○(下合稱被 告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除前揭業已爭執其證據能 力之部分外,因雙方均同意採為證據,又無不適當情形,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得為證據。叁、被告等之答辯要旨
被告子○○:只承認幫助癸○○收購人頭帳戶。被告未○○:認罪。
被告庚○○:認罪。
被告己○○:認罪。
被告丑○○:認罪。
被告丁○○:當時是天○○借用被告丁○○之行動電話,要求 被告甲○○代為領錢,事後方知天○○為詐欺集團成員。被告甲○○:曾於前揭時地幫天○○領錢2次,但天○○稱是 其姑姑或阿姨之帳戶所存金錢,被告甲○○不知是詐欺所得, 未加入詐欺集團。
被告壬○○:當天是午○○打電話要求被告壬○○接送被告丑 ○○前往臺中市○○路與午○○會面,且被告壬○○只有開車 跟隨午○○所乘汽車,未參與押人行為。
肆、認定被告等有罪部分
詐欺部分之犯罪事實判斷:
㈠天○○、午○○、地○○、辛○○、戌○○、申○○、酉○ ○、癸○○、卯○○9人為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子○○、庚 ○○、己○○、丑○○、甲○○加入該詐欺集團等情,業據 被告庚○○、己○○、丑○○、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 中及本院受理聲請羈押訊問中、本院審理中供述、證述在卷 (第7468號偵查卷1第112至117頁,第7468號偵查卷2第133 至135頁,第8182號偵查卷第6至12、38至41頁,第8278號偵 查卷第6至9、30至32頁,第8418號偵查卷第13至18、94至96 頁,本院聲羈字第249號卷第3至4頁,本院聲羈字第271號卷 第3至5頁,本院卷1第39至40、46至47、51至54頁),核與 證人天○○、午○○、地○○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 受理聲請羈押訊問中、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證述相符(第74 68號偵查卷1第26至42頁,第7468號偵查卷2第25至44、171 至176、237至241、122至124頁,本院聲羈字第306號卷第5 至6頁,本院卷3第57至62頁;其中午○○之警詢筆錄,對被 告丑○○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子○○雖不認罪,惟查:被告子○○前往大陸地區與癸 ○○見面,得知癸○○為詐欺集團成員,且有收購人頭帳戶 供詐欺被害人匯入金錢之需,竟出面代為收購人頭帳戶資料 並交付收購代價,又依癸○○指示,領取詐騙所得現金,部 分轉交癸○○之母洪吳蘇等情,業據被告子○○於警詢、檢 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受理聲請羈押訊問中、本院審理中供述、 證述在卷(第7468號偵查卷1第183至187頁,第7468號偵查 卷2第152至155、158頁,本院聲羈字第250號卷第3至4頁, 本院卷1第43至44頁),且有附表8編號1之物扣案(第7468 號偵查卷3第80頁),及搜索扣押筆錄、照片(第7468 號偵 查卷1第190至197頁)與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被告子○ ○既明知癸○○為詐欺集團成員,且除代為收購人頭帳戶並 交付收購代價外,復有領取詐騙所得現金之舉,顯已參與詐 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而非僅對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提供精 神或物質上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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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電話號碼 │發話方向│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卷證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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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 │0000000000│ ← │0000000000│A(癸○○):你有打給我 │第7468號偵查│
│22日晚上│ │ │143 │ 。 │卷1第207頁 │
│9時0分32│ │ │ │B(子○○):有,用好了 │ │
│秒 │ │ │ │ 啊,先端一碗。 │ │
│ │ │ │ │A:人家就要二腳你端一碗 │ │
│ │ │ │ │ ,又不是隨便你們高興 │ │
│ │ │ │ │ 。 │ │
│ │ │ │ │B:我知道人家他那邊是半 │ │
│ │ │ │ │ 那個的啊。 │ │
│ │ │ │ │A:哪一家的你知道嗎? │ │
│ │ │ │ │B:我不知道,就你說的那 │ │
│ │ │ │ │ 裡。 │ │
│ │ │ │ │A:我說那是哪一牌的你知 │ │
│ │ │ │ │ 道嗎。 │ │
│ │ │ │ │B:我不知,我看一下,有 │ │
│ │ │ │ │ 啦已經拿去放了。 │ │
│ │ │ │ │A:貨號幾號? │ │
│ │ │ │ │B:0000000000,錢我朋友 │ │
│ │ │ │ │ 先給他了。 │ │
│ │ │ │ │A:不要再那裡錢啦...,你│ │
│ │ │ │ │ 明天幫我匯一下錢5萬,│ │
│ │ │ │ │ 我要付球組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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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子○○):世華,你叫 │第7468號偵查│
│22日晚上│ │ │143 │ 他轉我的就好。 │卷1第207頁 │
│9時23分 │ │ │ │B(癸○○):日盛,就好 │ │
│46 秒 │ │ │ │ 了。 │ │
│ │ │ │ │A:你叫他不要開玩笑,不 │ │
│ │ │ │ │ 要讓人家誤會啊。 │ │
│ │ │ │ │B:我知道才很怕你牽拖到 │ │
│ │ │ │ │ 我,...。 │ │
│ │ │ │ │A:你不要這樣講耶,我這 │ │
│ │ │ │ │ 事正常上班的。 │ │
│ │ │ │ │B:你這潘仔人,禁不起刑 │ │
│ │ │ │ │ ,刑下去就全部講出來 │ │
│ │ │ │ │ ,我很怕你出賣我咧, │ │
│ │ │ │ │ 禁不起刑。 │ │
│ │ │ │ │A:出賣什麼,我又沒做壞 │ │
│ │ │ │ │ 事,是怎樣出賣。 │ │
│ │ │ │ │A:...,如只有把你調去 │ │
│ │ │ │ │ 問,就都會說出來說那 │ │
│ │ │ │ │ 個都是誰,跟我沒關係 │ │
│ │ │ │ │ ,沒義氣的。 │ │
│ │ │ │ │B:不會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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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 │0000000000│ ← │0000000000│A(癸○○):拜託你去門 │第7468號偵查│
│24日晚上│ │ │143 │ 口拿一下錢好不好。 │卷1第208頁 │
│7時44分 │ │ │ │B(子○○):你朋友還你 │ │
│37秒 │ │ │ │ 的喔,好。 │ │
│ │ │ │ │A:現在,你穿白色衣服喔 │ │
│ │ │ │ │ 。 │ │
│ │ │ │ │B:黑色的。 │ │
│ │ │ │ │A:12萬6啦。 │ │
│ │ │ │ │B:要算嗎。 │ │
│ │ │ │ │A:你拿回去再算,在那裡 │ │
│ │ │ │ │ 算不好看啦。 │ │
│ │ │ │ │B:好啦。 │ │
│ │ │ │ │A:你穿黑的喔。 │ │
│ │ │ │ │B: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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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 │0000000000│ ← │0000000000│A(癸○○):12萬6對喔。│第7468號偵查│
│24日晚上│ │ │143 │B(子○○):12萬啦, │卷1第209頁 │
│10時56分│ │ │ │ 6000我拿起來。 │ │
│30秒 │ │ │ │A:...,人家的啦,你拿 │ │
│ │ │ │ │ 給我媽,星期一上午我 │ │
│ │ │ │ │ 浮給你,你15萬再匯過 │ │
│ │ │ │ │ 來,你不要開玩笑喔。 │ │
│ │ │ │ │B:你拿給你媽才拿26000,│ │
│ │ │ │ │ 也不拿個5萬。 │ │
│ │ │ │ │A:就跟你說不是我的你是 │ │
│ │ │ │ │ 咧。 │ │
│ │ │ │ │B:好啦,我打給你爸。 │ │
│ │ │ │ │A:不要啦,我爸腳在痛, │ │
│ │ │ │ │ 你打給我,我打給我媽 │ │
│ │ │ │ │ ,不要摻啦,摻什麼...│ │
│ │ │ │ │ 。 │ │
│ │ │ │ │B:好啦。 │ │
│ │ │ │ │A:拜託一下。 │ │
└────┴─────┴────┴─────┴────────────┴──────┘
㈢被告未○○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其認罪在卷,核與證人天○ ○、庚○○、午○○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
供述、證述相符(第7468號偵查卷1第34、113至114頁,第 7468號偵查卷2第7至18、22至23、135、171至173頁),且 有附表1編號7之物扣案(第6951號偵查卷第310頁),及傳 送詐欺手法檔案之網路帳戶資料、搜索扣押筆錄、照片附卷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5至216頁,第6951號偵查卷第29 至33、93頁)與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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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電話號碼 │發話方向│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卷證頁碼 │
├────┼─────┼────┼─────┼────────────┼──────┤
│96年4月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天○○):我問你喔, │第0000000000│
│3日下午 │ │ │599 │ 你是用什麼身分跟他講 │號警卷第263 │
│2時8分24│ │ │ │ ... 。 │頁 │
│秒 │ │ │ │B:...賽馬協會裡面的人。│ │
│ │ │ │ │A:賽馬協會裡面的人,你 │ │
│ │ │ │ │ 是怎樣跟他聊。 │ │
│ │ │ │ │B:你做這個就是要看怎麼 │ │
│ │ │ │ │ 引導一個人相信你所說 │ │
│ │ │ │ │ 的每一句話,盡量不要 │ │
│ │ │ │ │ 用感情去面對客人,就 │ │
│ │ │ │ │ 是用報他賺錢的那種心 │ │
│ │ │ │ │ 態,要不然有一些小朋 │ │
│ │ │ │ │ 友培養會有感情會下不 │ │
│ │ │ │ │ 了手。 │ │
│ │ │ │ │A:嗯...。 │ │
│ │ │ │ │B:推銷自己注重自己形象 │ │
│ │ │ │ │ 。 │ │
│ │ │ │ │A:推銷自己。 │ │
│ │ │ │ │B:你總不是乞丐吧,但也 │ │
│ │ │ │ │ 不行太址,適中就好, │ │
│ │ │ │ │ 還有什麼要問。 │ │
│ │ │ │ │A:你是公司設的,還是網 │ │
│ │ │ │ │ 咖。 │ │
│ │ │ │ │B:我以前是在公司。 │ │
│ │ │ │ │A:後來咧。 │ │
│ │ │ │ │B:後來沒做了。 │ │
│ │ │ │ │A:我跟你講,現在叫人做 │ │
│ │ │ │ │ 一塊版,就是開牌的一 │ │
│ │ │ │ │ 定潫,叫人傳分數,只 │ │
│ │ │ │ │ 要留資料一定相信我們 │ │
│ │ │ │ │ 的。 │ │
│ │ │ │ │B:我們以前在網路聊天室 │ │
│ │ │ │ │ 裡面找。 │ │
│ │ │ │ │A:我們現在就是資料少, │ │
│ │ │ │ │ 你知道嗎。 │ │
│ │ │ │ │B:我沒資料,不然我就寄 │ │
│ │ │ │ │ 資料給你,我跟你講喔 │ │
│ │ │ │ │ ,我們以前比較大的客 │ │
│ │ │ │ │ 戶都是在SKIB裡面找到 │ │
│ │ │ │ │ 的。 │ │
│ │ │ │ │A:喔,你不就設一個帳號 │ │
│ │ │ │ │ 。 │ │
│ │ │ │ │B:對,你要先知道一個人 │ │
│ │ │ │ │ 有沒有工作,年齡,職 │ │
│ │ │ │ │ 位,太年輕沒錢,大部 │ │
│ │ │ │ │ 分我們是用那邊當地人 │ │
│ │ │ │ │ 身分,過來香港。 │ │
│ │ │ │ │A:說當地人身分,過來香 │ │
│ │ │ │ │ 港。 │ │
│ │ │ │ │B:對不然他會說怎麼不會 │ │
│ │ │ │ │ 說港腔。 │ │
│ │ │ │ │A:嗯,一樣用賽馬協會的 │ │
│ │ │ │ │ 協會報他賺錢。 │ │
│ │ │ │ │B:有的小朋友會要跟他結 │ │
│ │ │ │ │ 婚。 │ │
│ │ │ │ │A:跟他洗就對了。 │ │
│ │ │ │ │B:對洗就對了,你要跟你 │ │
│ │ │ │ │ 的小朋友灌輸觀念,是 │ │
│ │ │ │ │ 要賺錢的機會只有一次 │ │
│ │ │ │ │ ,是要報人家賺錢,不 │ │
│ │ │ │ │ 是要害人,但是容易網 │ │
│ │ │ │ │ 戀,要叫小朋友不可以 │ │
│ │ │ │ │ 放感情,不然會下不了 │ │
│ │ │ │ │ 手。 │ │
│ │ │ │ │A:那跟我沒關係,管理是 │ │
│ │ │ │ │ 他的問題不是我,我阿 │ │
│ │ │ │ │ 兄也有想一套,我們以 │ │
│ │ │ │ │ 前是不是都用電話。 │ │
│ │ │ │ │B:你們以前做報牌,我們 │ │
│ │ │ │ │ 做網路的。 │ │
│ │ │ │ │A:我們沒有做報牌,我們 │ │
│ │ │ │ │ 都做斷的,網路的效果 │ │
│ │ │ │ │ 怎樣。 │ │
│ │ │ │ │B:不一定,我們都作女生 │ │
│ │ │ │ │ 的客人,女生實力比較 │ │
│ │ │ │ │ 好,女生有遇到做會計 │ │
│ │ │ │ │ ,她如有那個心,她拿 │ │
│ │ │ │ │ 公司的錢出來拼就大條 │ │
│ │ │ │ │ 。 │ │
│ │ │ │ │A:嗯,做女生的,再來咧 │ │
│ │ │ │ │ 。 │ │
│ │ │ │ │B:前線、中線叫他投資, │ │
│ │ │ │ │ 開價啊,他問為什麼要 │ │
│ │ │ │ │ 拿錢,要跟他解釋。 │ │
│ │ │ │ │A:中線代簽就是投資嗎, │ │
│ │ │ │ │ 跟他洗說他又中獎,轉 │ │
│ │ │ │ │ 進去後線,說要再拿錢 │ │
│ │ │ │ │ 出來,要再多少就隨便 │ │
│ │ │ │ │ 我們開嘛。 │ │
│ │ │ │ │B:對,他有錢你亂說,他 │ │
│ │ │ │ │ 就亂去,就是沒錢才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