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林津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玉金妹、鍾松英、鍾松芷、鍾松美、鍾
松香、鍾文財、鍾文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6,538 元,應繳裁判費
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