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立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聲 請 人 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
法定代理人 戊 ○ ○ 住
聲 請 人 久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
法定代理人 乙 ○ ○ 住
聲 請 人 丁 ○ ○ 住
甲 ○ ○ 住
丙○○○ 住高
相 對 人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
法定代理人 丁 ○ ○ 住
一、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補正本件「聲請公司重整狀連同副本
五份」(須載明補充說明後㈢所述對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二)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對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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