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安富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許堯程
指定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7633、7635、7363、7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安富、許堯程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安富、許堯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於民國98年3 月9 日裁定羈押、98年6 月9 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 告2 人均應自98年8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