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963號
PTDM,98,簡,963,200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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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2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伯霖犯頂替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乙○○經測得呼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3毫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64 條第2 項、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附錄法條
刑法第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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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