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0年度,5號
KSDV,90,重國,5,2002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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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家正律師
  被   告 陸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法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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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