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8年度,76號
ILDV,98,婚,76,2009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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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76號
原   告 乙○○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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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