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雀兒喜溫泉飯店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乙○○○薪資及資遣費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聲請人甲○○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相對人雀兒喜溫泉飯店之勞 工,相對人未給付民國98年3月份、4月份、5月份薪資及資 遣費,前經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於98年6月10日前給 付勞方即聲請人乙○○○薪資計新台幣(下同)43,088元( 19,083元+17,377元+6,628元),及資遣費29,770元,自 98年6月10日起共10期,每月給付2,77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另同意於98年6月10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 人甲○○薪資55,643元(22,692元+22,814元+10,137元) ,及資遣費64,080元,自98年6月10日起共10期,每月給付 6,408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然相對人並未 依約給付,爰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上所述 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98年5月21日府勞資字第0980055724號函及 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