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德馨即和記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