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87號
ILDM,98,附民,87,20090817,1

1/1頁


原   告  辛○○
被   告  己○○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丙○○ 住同上
被   告  壬○○ 住宜蘭縣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上
       甲○○ 住同上
被   告  庚○○ 住宜蘭縣
被   告  乙○○ 住宜蘭縣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340號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調解室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陳靜宜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辛○○
被   告  己○○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壬○○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癸○○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並應於民國98年8
  月31日前給付完畢。
 ㈡原告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陳靜宜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