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辛○○
被 告 己○○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丙○○ 住同上
被 告 壬○○ 住宜蘭縣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上
甲○○ 住同上
被 告 庚○○ 住宜蘭縣
被 告 乙○○ 住宜蘭縣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340號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調解室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陳靜宜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辛○○
被 告 己○○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壬○○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癸○○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並應於民國98年8
月31日前給付完畢。
㈡原告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陳靜宜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