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70號
ILDM,98,訴,270,2009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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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6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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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