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6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