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涉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丙○○、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3人共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將其等收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6日起,各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