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69號
ILDM,98,訴,269,200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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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涉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丙○○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3人共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將其等收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6日起,各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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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