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48號
移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8年5月25日所
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 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 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 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二)行經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 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 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67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所有之車號6757-FM號自 用小客貨車,於民國98年2月17日上午8時43分許,沿宜蘭縣 金泰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金泰路與金山東路之最高速 限40公里路段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受處分人竟未減速慢行 反超速以時速4、50公里之速度行駛,適有葉永益駕駛車號 5101-FM號自用小貨車搭載被害人葉鎮儀、黎碧芳、葉宇軒 亦行經該路口,受處分人所駕駛之車輛與葉永益所駕駛之車 輛發生撞擊,造成被害人葉鎮儀不治死亡。經員警到場處理 ,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 情事,而於98年4月22日掣單舉發。嗣受處分人提出申訴, 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因認受處分人違規事 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乃於98年5月25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67條(漏載第3項)之規定 ,裁處吊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於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 駛執照在案。
三、訊據受處分人就其駕駛所有之車號6757-FM號自用小客貨車 ,於98年2月17日上午8時43分許,沿宜蘭縣金泰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行經金泰路與金山東路之最高速限40公里路段之
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與葉永益駕駛車號5101-FM號自用小貨 車搭載被害人葉鎮儀、黎碧芳、葉宇軒之車輛發生撞擊,造 成被害人葉鎮儀不治死亡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 其有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辯稱:我沒有違規, 並未超速行駛云云。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與葉永益所駕駛之自用小 貨車發生擦撞之地點,係屬無設置號誌燈之交岔路口,且 該路段為最高速限40公里之路段,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自堪認為真實。而 受處分人既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參與交通運作,自應謹遵 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應按速 限行駛,且於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之規定,以免侵害其他參與交通用路人之 路權,此乃至明之理。
(二)而受處分人雖辯稱並未超速云云,然依受處分人前於警詢 中之自承:「肇事前車子時速約40-50公里」等語(見本 院卷第30-31頁警詢筆錄),且經證人葉永益於警詢時證 稱:「與我發生車禍的自小客貨車,因為車速很快,疾駛 而來,我就停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警詢筆錄), 顯見受處分人當時於行經上開路口時,並未有何減速慢行 之動作,況依現場圖及照片所示,證人葉永益所駕駛之車 輛右前車身、車頭均嚴重凹陷,而受處分人所駕駛之自小 客車越過路右排水溝衝入菜圃,左前車身毀損等情觀之, 受處分人之車輛於行經上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於撞擊證 人葉永益之車輛後,不但並未停住,尚且向前越過右側排 水溝而衝入菜圃內,則若依受處分人所辯其當時確有減速 慢行而未超速,何以會造成車輛衝入菜圃內?顯見受處分 人當時確係超速行駛且未減速慢行無誤,而臺灣省基宜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亦同此認定,此有 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8年4月15日函及 所附鑑定意見書在卷可考,故受處分人上開辯解,尚屬無 據。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貨車,有超速行駛且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之違規行為,肇事致人死 亡之事實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67條第3項之規定,對異議人處以吊 銷駕駛執照,並於1年內不得考領之處分,核無違誤,本件 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