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宏 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怜 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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