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86號
SLDV,98,重訴,286,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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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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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