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74號
SLDV,98,訴,674,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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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樓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立達公司 )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11月 8 日及同年11月27日與原告簽訂委任保證契約(下稱為系爭 委任保證契約),約定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及7 萬元 之範圍內,委請原告代向訴外人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下稱為意泰公司台灣分公司)及長鴻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為長鴻公司)保證聯合承攬臺鐵南港地下化 工程CL305 標之履行事項,並約定倘被告立達公司對意泰台 灣分公司及長鴻公司違約而由原告代為清償所約定保證金額 時,被告應自原告代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代償當時 訂定之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2.5 %計付遲延利息,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償還時,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原告因而於95年11月9 日及 同年11月27日依約簽發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擔保被告立達公 司履行對意泰公司台灣分公司及長鴻公司之600 萬元及7 萬 元履約保證金債務。嗣意泰公司台灣分公司及長鴻公司已於 98年3 月30日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因被告立達公司違反合約 無法執行,已終止承攬契約,並依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約定



,請求原告理賠607 萬元。原告並於98年6 月1 日如數理賠 完畢。則被告自應系爭委任保證契約之約定,返還原告所代 償之保證金及利息、違約金。惟經扣抵被告供質押之定存單 本息307 萬1773元後,尚欠299 萬8227元及自98年6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 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委任保證契約、目前牌告利 率查詢資料、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存證信函、匯款回條聯等 件(均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委任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299 萬8227元,並自98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465 %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6 月2 日起至清 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 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3 萬0800元(含裁判費3 萬0700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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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