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8年度,6339號
SLDV,98,票,6339,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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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聲 請 人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叁仟柒佰玖拾
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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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