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8年度,40號
SLDV,98,消債清,40,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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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清算聲請日前5 年內(即民國93年6 月1 日起至 98 年5月31日止)是否為「凱將商行」、「時尚牛仔休閒服飾 店」及「甲○○個人計程車行」之負責人?是否有從事小規模 營業活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5 年 內之40 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5 年內之403 表格,若未 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5 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 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 於尊宇交通有限公司甲○○個人計程車行「營利」所得之原 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自陳目前僅賴政府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 元維 生,惟其所陳每月必要支出高達18,500元,顯非上開政府補助 所能支應,請據實說明債務人除上開政府補助外,是否另有其 他收入?如何支付每月必要支出?
⒋說明目前所租賃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 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如何?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1 萬元 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等)。並提出債務人 實際支出租金1萬元之繳納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⒌說明每月水、電、瓦斯、電話費共計2,500 元之各細項明細, 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⒍說明債務人之女吳孟軒每月扶養費3,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 項金額。
⒎說明債務人與前配偶蘇淑真如何分攤吳孟軒之上開扶養費?並 說明蘇淑真之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
⒏依債務人所陳,其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 達15,500元(不含扶養費),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 灣省人民最低生活費10,792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其必要性。⒐提出債務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⒑提出債務人自96年7 月1 日起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 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⒒提出吳孟軒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 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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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