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90號
SLDV,98,消債更,90,2009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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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債 務 人 張素純 

代 理 人 王寶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 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 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 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 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 色,報表編號:PLR1)。




2.債務人之薪資單(明細)及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3.據債務人前補正狀陳稱伊配偶郭泗郎失業中,說明郭泗 郎係自願性或非自願性失業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另 提出郭泗郎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 明目前有無找到工作?若有,釋明其現職工作所從事之 內容及收入狀況。
4.據債務人前補正狀陳稱將盡速補正伊婆婆李月女之相關 資料,惟迄今尚未補正,有隱匿之嫌。提出李月女之全 戶最新戶籍謄本、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伊婆婆李月女 是否與債務人同住?李月女因罹癌所生之醫藥費是否有 保險金之給付?目前多久定期回診?並提出醫師診斷證 明書以資證明。
5.承上,債務人陳明每月須支出6,000 元扶養李月女,說 明每月支出扶養費用6,000 元之明細、細項金額及其必 要性為何?又李月女之扶養義務人(即子女)共有幾人 ?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每月有無就扶養費用作 分攤?並提出各該子女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資證明。 6.債務人陳明每月支出債務人之子郭○○安親班費用7,30 0 元,惟安親班費用非屬義務教育,難列入必要費用。 說明該安親班上課內容為何?此筆支出有何必要性? 7.提出戶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 聲請),說明此房地所有權人為何人?與債務人關係為 何?
8.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 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 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9.債權人清冊(債務人前於聲請狀上未附債權人清冊,後 於補正狀上陳稱「已編為聲證二於聲請狀中」所言非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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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