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 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 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 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 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報表 編號:PLR1;粉紅色)。
2.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之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若遺失可向銀行應申請補發。
3.債務人自陳以打零工、臨時工工作維生,陳明債務人現 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下列資料 :①在職證明、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②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③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應提 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 責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 額),證明債務人每月收入之具體數額。
4.重列每月必要支出:
⑴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及繳交租金之證明資料,並附上所 租賃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申 請);說明所租賃房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債務人與 何人分租。
⑵說明債務人如何分攤租金及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 、瓦斯、電話、膳食費等);並提出相關單據以茲證明 。
⑶提出單據並說明每月電話費高達1,100元之必要性。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地緣關係: 該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說 明債務人為何不居於此處而另租賃他處?
6.提出應受扶養人魏石松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應受扶養人魏石松與魏羅菊美二人之9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並說明 上開二人目前有無工作?是否領有退休金、老人年金或 其他保險金、津貼等收入?
7.承上,應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子女)共有幾人? 有無及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並一併附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7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資料歸屬清單以茲證明 。
8.債務人自陳96年2 月因失業而毀諾,陳明失業之原因為 何?若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請提出之。
9.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 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 ⑤最終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