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債 務 人 甲○○
8號2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 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 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債務人名下汽車2L-1483 之行照影本。並應說明使用汽車之 原因及必要性(債務人住所距任職之中研院步行可達),並 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 並節省相關支出。
3、債務人自民國96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及97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5、本院依債務人戶籍址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得債務人戶籍址 設有3 戶,戶長分別為陳于,陳宜坤(債務人之父)及債務 人,且共計10人設籍。且本院命債務人繳納聲請費之裁定, 由共同居住之債務人弟陳思谷受送達。債務人應提出最新租 賃契約影本,並據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 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 請)。
6、債務人住所距任職之中研院僅0.7 公里,步行8 分鐘可達, 卻陳報每月1300元之交通費。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說明 債務人之通勤地點,通勤方式,交通費每月須1300元之明細 及計算式。
7、提出適當單據,說明雜費每月須15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及其必要性。
8、應受扶養人陳力民、陳力齊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詳列陳 力齊每月扶養費須3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9、債務人前配偶楊麗娟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7年5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並說 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陳力民、陳力齊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10、債務人應說明於何時起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是否具公務員資 格。若是,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公保年資。若否, 應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債務人已年滿47歲,債務人應表明預計何時退休,並說明於 退休時,預計所能領取之退休金,及公保或勞保老年給付之 金額,係一次請領或按月請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債務人 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 否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