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有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有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有維因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五月、四月、八月、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後, 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六 年六月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六○一六八六五八○號函核 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