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9號
SLDV,98,司拍,29,200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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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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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