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給付退休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
叁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