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765號
SLDV,97,訴,765,2009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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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甲○○○○○○ ○
      (美商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0000
法定代理人 Lijim Lau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被   告 日商株式會社日建設計(Nikken Sekkei Ltd.)
           18番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浩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保險上字第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包括與被告等連帶債務人間之求償權 ,而關於原告受連帶賠償請求之訴訟,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 以97年度保險上字第7 號受理。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 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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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