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並提起第二審追加之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柒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詳如附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及第二審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附錄:
一、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11,750元。
二、不服反訴上訴部分:
㈠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
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337,000 元。
㈠返還所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僅請求廢棄原判決):
新臺幣147,988 元(詳如附表)。
二、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93,254 元(000000
0 -0000000 =493254)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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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 │數量│備註 │價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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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霹靂布袋戲小型素還真布偶│1具 │30公分大小 │5,5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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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女用名牌外套(溫慶珠) │1件 │紫色羊毛外套 │8,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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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桌上型電腦 │1台 │專業組裝雙CPU │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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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咖啡機 │1台 │saeco │2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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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電暖爐 │1具 │Whiripool 長10寬│6,000元 │
│ │ │ │25高60公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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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手機 │1只 │Nokia6110 │1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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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水晶雕刻組 │1只 │長40寬30高25公分│38,000元 │
│ │ │ │髮晶雙龍雕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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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147,98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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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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