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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