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97年度,24號
SLDV,97,勞簡上,24,2009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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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甲○○
            樓之2
被上訴人  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
月1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9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主任委員黃潔,嗣已於民國97年 11月17日改選主任委員為丙○○,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曾自92年4 月29日起受聘於被上訴 人,於離職後,復自95年4 月1 日起再受聘於被上訴人,擔 任被上訴人社區總幹事乙職,並於96年5 月26日獲被上訴人 續聘一年,任期至97年3 月31日止。惟被上訴人社區住戶黃 潔於96年11月17日當選為被上訴人主任委員後,即因上訴人 曾以其未按時繳交管理費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而挾怨報 復,並藉各種方式阻擾上訴人進入管委會總幹事辦公室辦公 ,且未再給付上訴人應得之報酬。然上訴人既未遭被上訴人 解職,自得依兩造之約定及慣例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97 年1 月起至同年3 月止按月以新臺幣(下同)2 萬9620元計算之 報酬計8 萬8860元、96年度相當於一個月報酬之年終獎金2 萬9620元,以及相當於2 個月報酬之離職金5 萬9240元,暨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係由被上訴人第七屆管理委員會主委 林秀香所聘任,是於96年8 月27日第七屆主任委員任期屆滿 卸任時,兩造間之委任關係已當然終止。且上訴人因侵占被 上訴人社區管理費而與被上訴人發生糾紛,被上訴人第八屆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於96年11月17日當選後,已於每個 週休六、日通知上訴人終止兩造間委任契約,並要求上訴人 儘速辦理交接、返還辦公室鑰匙,惟上訴人拒不配合。被上 訴人乃於96年12月底更換辦公室鑰匙,於97年1 月更換管委 會銀行帳戶印鑑,並於97年元月8 日張貼公告解聘上訴人,



,對外招聘新的管委會總幹事。上訴人則於97年元月初自行 離去。兩造間委任關係既早已終止,亦從未有給付年終獎金 及離職金之約定。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7年1 月至3 月之報酬、96年度年終獎金及離職金,俱無理由。四、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 聲明不服,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17萬7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
五、經查,兩造對於上訴人係基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自95年 年4 月間起受聘於被上訴人擔任社區總幹事乙職,已無爭執 ,應與事實相符。而被上訴人第七屆管理委員會於96年5 月 26日委員會議,曾決議同意再口頭聘請上訴人,其任期至97 年3 月31日止乙節,則據上訴人提出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見 原審卷第11頁)為憑,並經證人即被上訴人第七屆主任委員 林秀香、財務委員周俊文於另案即本院97年度勞小字第5 號 給付薪資事件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見該事件97年4 月2 日 及97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筆錄)。則上訴人主張:已獲被上 訴人續聘,任期至97年3 月31日止等語,亦堪予採取。被上 訴人雖抗辯:上訴人係經被上訴人第七屆管理委員會主委聘 任,則於該屆主委於96年8 月27日任期屆滿卸任後,委任契 約已當然終止云云。然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為執行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 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且公寓 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 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第2 項亦有明文。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組織成立後,其管理 委員會之管理委員依管理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定 期改選並辦理交接,僅涉及管理委員及代表人之變更,要不 影響已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之同一性,亦不影響其於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權責範圍內所為法律行為之 效力。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之委任、聘僱及監督,乃管 理委員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9 款定有明文 。則被上訴人既由第七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秋香代表被 上訴人委任上訴人為社區總幹事,該委任之法律行為,自不 因社區管理委員之改選而無效或終止。是被上訴人上揭抗辯 ,洵屬無據。
六、然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



9 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委任契約已由被上訴 人通知終止等語,雖為上訴人否認,並主張:被上訴人第八 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從未向其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 表示,上訴人係因母喪於96年12月24日起請假,迄97年元月 3 日恢復上班,因辦公室更換鑰匙無法進入,乃在大廳繼續 上班處理相關社區事務,是其受託為社區總幹事之任期仍應 至97年3 月31日為止云云,並提出管理費收據、財務報表及 社區事務處理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惟查,被上訴人前主委黃 潔早於第七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卸任之96年8 月間起,即 一再對上訴人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於96年11月17日 經選任為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後,更於每個週休六、 日通知上訴人終止委任契約,因上訴人置之不理,乃於96年 12月31日更換辦公室鑰匙,於97年元月8 日張貼載明「本會 依法公告立即解聘前幹事甲○○,招聘新任總幹事職務俟近 期召開委員會討論」等意旨之公告,更於97年元月13日第八 屆委員會議中決議公開招聘總幹事等語,已據其提出陳情函 、會議紀錄、換鎖收據、公告影本為證,並經證人即被上訴 人社區住戶戊○○於本院97年度勞小上字第3 號給付薪資事 件審理時結證明確(見該事件98年6 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已堪信為真實。而上訴人為回應被上訴人97年1 月13日第 八屆管理委員會議中有關公開招聘總幹事職務之決議,更於 97年1 月17日以存證信函表示被上訴人應以書面訂定交接日 期並為通知等語,有該存證信函影本乙紙為證(見原審卷第 13、14頁),益徵上訴人早已獲悉被上訴人所為終止委任契 約之意思表示,洵無疑義。是黃潔於96年11月17日當選為被 上訴人主任委員前,因其尚無代表被上訴人解任及聘僱管理 服務人員之權限,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固不生效力。惟 其既已於96年11月17日經選任為被上訴人主任委員,自得代 表被上訴人終止與上訴人間總幹事職務之委任契約,並堪認 兩造間委任契約,已因黃潔當選為被上訴人第八屆主任委員 後首週週日即96年11月18日所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而終止。且 此終止之效力自不因上訴人遲未辦理交接且續行辦理社區相 關業務而受影響。
七、查兩造之委任契約,既已於96年11月18日終止。則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97年1 月至3 月止之委任報酬,自未能准許 。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約定及慣例,尚應 給付上訴人96年度相當於1 個月報酬之年終獎金,及相當於 2 個月報酬之離職金云云,已為被上訴人否認。且上訴人就 兩造間是否曾有給付離職金之約定或慣例乙節,全未為任何 舉證。而就年終獎金部分,上訴人雖提出由其於92年12月20



日簽請被上訴人核辦載有「... 委員春節慰勞金金額請核示 ,員工年終獎金依到職月份占一年之比例發給(總幹事到職 八個月;... 計算)」等內容之簽呈影本乙紙(見本院卷第 70 頁) ,並引證人即被上訴人社區管理員丁○○證述:「 總幹事是由管委會應徵,... ,中秋及端午節也跟我們一樣 有1千 元的禮節金,過年也是一樣作1 年有1 個月的年終獎 金,如果沒有作滿1 年就依比例算等語(見本院98年5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作為其上開主張之憑證。惟其亦證稱: 在第八屆管委會時年終獎金是領1 萬元,我不知道原因,管 委會這樣給我們就這樣拿等語(見前開準備程序筆錄)。則 被上訴人是否有於年終時給付工作人員相當於1 個月報酬數 額之獎金,尚有可疑。況上訴人於受任為被上訴人社區總幹 事期間,曾獲被上訴人於年度終了時發給之年終獎金,或係 被上訴人為獎勵社區工作人員一年工作辛勤而出於勉勵、恩 惠性質之給與,實未能逕認兩造於上訴人得按月領得之報酬 外,尚有領取年終獎金之約定或慣例。是以,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應給付年終獎金及離職金云云,核亦屬無據。八、從而,上訴人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 人17萬7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併依職權確定本 件第二審訴訟費用2360元(含裁判費1800元及證人旅費56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審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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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