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65號
SLDM,98,附民,65,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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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李鈞發
       李新證
       李月仙
上三人共同  黃蕙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張進富


上列被告因毀壞建築物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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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