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8年度,26號
SLDM,98,重附民,26,2009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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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傅菊英
      傅台生

      傅竹英

      傅台英

      傅台成

      傅蘭英

      傅台安

被  告  張進富



上列被告因毀壞建築物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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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