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傅菊英
傅台生
傅竹英
傅台英
傅台成
傅蘭英
傅台安
被 告 張進富
上列被告因毀壞建築物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